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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汽車在停車場被垃圾雜物引燃導致報廢,車主惠某起訴物業公司,索賠10萬餘元。近日,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  惠某訴稱,他於2010年11月買了一輛大眾途觀,經常停在某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小區停車場,並支付管理費。2013年3月23日,他的車在停車場著火。消防部門認定,著火原因系“汽車東北側垃圾雜物引燃汽車所致”。該火災導致汽車完全報廢,報廢時價值為16萬餘元,保險公司已理賠11.2萬餘元。此外,車內的錢包等物品和飾品也全部燒毀。惠某認為,其與物業公司是有償保管合同關係,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,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上述損失共計10萬餘元。
  物業公司辯稱,惠某的車停在易燃易爆的雜物中,不是在停車位內,物業沒有保管義務。經瞭解,火災是小孩玩火引起,物業不負責賠償。惠某則認為,如果他停車地點不對,物業應該告知他。對於小孩放火一事,物業應該承擔停放車輛場所和人員管理的責任。此案沒有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途觀車著火車主告物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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